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是我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的重要内容。
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中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中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1999年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中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一)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二)采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申请人申请的矿业权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才应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是国家作为投资人出资找矿,并参与形成确定价值的找矿成果的投资收益分配。(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展会背景:中国国际矿业大会(CHINA MINING)
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作为全球矿业高峰论坛暨展览会,是世界顶级矿业盛会之一,是全球最大的矿产勘探、开发交易平台之一,涵盖了地质勘查、勘探开采、矿权交易、投资融资、冶炼加工、技术装备、贸易服务等矿业全产业链,为国内外矿业企业创造交流机会、加强相互合作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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