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调整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日前,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修订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办法》完善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将现行对绝大多数矿种在出让环节“一次性趸交”,调整为对144个矿种按“成交价+逐年按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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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

  《办法》规定了两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分别是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内的矿种,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以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种目录》外的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以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分期缴纳,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

  据介绍,《矿种目录》收录了173个矿种中具有重要战略作用、勘查风险较高、对产业链影响较大的144个矿种,包括所有的能源、金属、宝玉石、水气和大部分非金属矿种。《矿种目录》所列矿种的出让收益率由自然资源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

  针对新旧政策衔接,《办法》分2017年7月1日以前、2017年7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和本办法实施之日后3个时间段,对是否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以及是否在《矿种目录》内,分别进行了细化规定。

  《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同时废止。(周飞飞 高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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