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12月1日开幕的2017年度全国煤炭交易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相关方面将推行建立企业煤炭库存责任制度,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以避免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经过差不多9个月的等待,8月28日,国家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以及《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考核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至9月10日。
为什么要健全煤炭库存制度?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库存是实现煤炭稳定供应、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的有力保障。
近年来,部分地区和有关重点行业围绕建立煤炭储备制度、提高库存水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为缓解区域性、时段性供需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实践情况看,还存在着覆盖面不全、约束力不强、标准要求不统一等问题,难以满足新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
为此,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建立健全以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指导意见》还提出,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客观要求;是保证煤炭稳定供应的现实需要;是保障上下游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是规范煤炭合理库存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煤炭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有力措施。
此外,从储备技术条件看,煤炭分类存放、分区管理、分层压实组堆、煤堆覆盖、定期检温制度等存煤方式日趋成熟,具备了增加存煤的技术条件。同时,一批现代化新型电厂相继建成投产,这些新建电厂集疏运设施完备,煤炭堆存能力较大,具备了提高存煤水平的基本条件。
如何确定煤炭库存?
一个好的制度大家是愿意遵循的,愿意信服的。但煤炭库存制度是怎样执行,又怎样确保煤炭企业的利益呢,这也是大家所关心的。
根据《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社会责任与鼓励引导相结合;二是坚持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结合;三是坚持常态化与因时制宜相结合。
从煤炭生产企业来讲,《指导意见》提出,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储煤: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从煤炭经营企业来讲,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
从煤炭主要用户来说,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最低库存的一倍。
此外,《指导意见》也对适合的情况作出了规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分为以下三种适用情形:一是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高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囤积惜售,加剧供应紧张状况。在此期间,可不考核生产和经营企业最低库存,鼓励各方加大资源投放,以满足市场需求。二是当市场供过于求,价格大幅下跌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低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企业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响安全生产稳定运行。期间,可不考核最高库存,鼓励企业多存煤,以促进市场供需平衡。三是其他情形均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进行考核。
同时,《指导意见》还对重点燃煤电厂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试行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显示,最低库存分为区域存煤标准、电厂存煤标准和特殊时段标准。
按照区域存煤标准,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主产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15天耗煤量;其他地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20天耗煤量。
规定称,为确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用煤需要,有关电力企业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储工作,确保在用煤高峰到来前,将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再提高5~10天,其中燃烧褐煤的电厂的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提高5天。
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燃煤电厂库存量应保持在合理水平,原则上不超过该电厂最低库存量的一倍,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期间,最高库存量可再适当上浮10~20天。
怎样确保制度的考核?
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地约束制度的实施,保障煤炭行业的利益平衡?与制度同时出台的还有《考核办法》,以此来确保规范煤炭产供需各环节库存水平,保障稳定供应,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按照《考核办法》中提到的,考核工作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的总体要求,坚持中央指导、地方为主、分级实施、奖惩并重的原则。此外,《考核办法》也提到,在迎峰度夏度冬等重点时段或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波动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煤炭库存情况进行核查。这也可以理解为,平时地方管理,用煤旺季时国家有关部委及行业协会也会参与管理。
而具体的考核形式,则由相关企业应按月向地方有关部门报送上月每日煤炭生产、经营、消耗以及库存数量。迎峰度夏度冬等重点时段,各地可要求企业按旬或周进行报送,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可要求按日报送。如果达到按日报送的程度,市场的透明度及调控的针对性,无疑会非常强,也应该能有效控制煤价过快上涨或过快下跌。
至于奖惩措施,《考核办法》指出,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一次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灰名单”,进行重点信用跟踪监测,有关部门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两次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次即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对有关煤炭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并按比例实施减量化生产,对有关发电企业核减计划电量,并在参与电力交易上给予一定限制。
此外,对因未执行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机、影响发电供热的,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在去年12月1日开幕的2017年度全国煤炭交易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相关方面将推行建立企业煤炭库存责任制度,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以避免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经过差不多9个月的等待,8月28日,国家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以及《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考核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至9月10日。
为什么要健全煤炭库存制度?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库存是实现煤炭稳定供应、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的有力保障。
近年来,部分地区和有关重点行业围绕建立煤炭储备制度、提高库存水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为缓解区域性、时段性供需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实践情况看,还存在着覆盖面不全、约束力不强、标准要求不统一等问题,难以满足新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
为此,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建立健全以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指导意见》还提出,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客观要求;是保证煤炭稳定供应的现实需要;是保障上下游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是规范煤炭合理库存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煤炭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有力措施。
此外,从储备技术条件看,煤炭分类存放、分区管理、分层压实组堆、煤堆覆盖、定期检温制度等存煤方式日趋成熟,具备了增加存煤的技术条件。同时,一批现代化新型电厂相继建成投产,这些新建电厂集疏运设施完备,煤炭堆存能力较大,具备了提高存煤水平的基本条件。
如何确定煤炭库存?
一个好的制度大家是愿意遵循的,愿意信服的。但煤炭库存制度是怎样执行,又怎样确保煤炭企业的利益呢,这也是大家所关心的。
根据《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社会责任与鼓励引导相结合;二是坚持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结合;三是坚持常态化与因时制宜相结合。
从煤炭生产企业来讲,《指导意见》提出,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储煤: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从煤炭经营企业来讲,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
从煤炭主要用户来说,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最低库存的一倍。
此外,《指导意见》也对适合的情况作出了规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分为以下三种适用情形:一是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高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囤积惜售,加剧供应紧张状况。在此期间,可不考核生产和经营企业最低库存,鼓励各方加大资源投放,以满足市场需求。二是当市场供过于求,价格大幅下跌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低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企业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响安全生产稳定运行。期间,可不考核最高库存,鼓励企业多存煤,以促进市场供需平衡。三是其他情形均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进行考核。
同时,《指导意见》还对重点燃煤电厂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试行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显示,最低库存分为区域存煤标准、电厂存煤标准和特殊时段标准。
按照区域存煤标准,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主产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15天耗煤量;其他地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20天耗煤量。
规定称,为确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用煤需要,有关电力企业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储工作,确保在用煤高峰到来前,将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再提高5~10天,其中燃烧褐煤的电厂的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提高5天。
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燃煤电厂库存量应保持在合理水平,原则上不超过该电厂最低库存量的一倍,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期间,最高库存量可再适当上浮10~20天。
怎样确保制度的考核?
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地约束制度的实施,保障煤炭行业的利益平衡?与制度同时出台的还有《考核办法》,以此来确保规范煤炭产供需各环节库存水平,保障稳定供应,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按照《考核办法》中提到的,考核工作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的总体要求,坚持中央指导、地方为主、分级实施、奖惩并重的原则。此外,《考核办法》也提到,在迎峰度夏度冬等重点时段或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波动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煤炭库存情况进行核查。这也可以理解为,平时地方管理,用煤旺季时国家有关部委及行业协会也会参与管理。
而具体的考核形式,则由相关企业应按月向地方有关部门报送上月每日煤炭生产、经营、消耗以及库存数量。迎峰度夏度冬等重点时段,各地可要求企业按旬或周进行报送,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可要求按日报送。如果达到按日报送的程度,市场的透明度及调控的针对性,无疑会非常强,也应该能有效控制煤价过快上涨或过快下跌。
至于奖惩措施,《考核办法》指出,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一次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灰名单”,进行重点信用跟踪监测,有关部门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两次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次即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对有关煤炭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并按比例实施减量化生产,对有关发电企业核减计划电量,并在参与电力交易上给予一定限制。
此外,对因未执行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机、影响发电供热的,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刘盼盼)
展会背景:中国国际矿业大会(CHINA MINING)
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作为全球矿业高峰论坛暨展览会,是世界顶级矿业盛会之一,是全球最大的矿产勘探、开发交易平台之一,涵盖了地质勘查、勘探开发、矿权交易、矿业投融资、冶炼与加工、技术与设备、矿业服务等整个产业链,为国内外矿业企业创造交流机会、加强相互合作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2017(第十九届)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将于2017年9月23-25日在天津市区的梅江会展中心举行。(www.chinaminingtj.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