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

  日前,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对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时的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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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规定,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规定的矿种、计征对象,逐年计算并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的矿产品均应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产品销售收入。

  《通知》分别对销售的矿产品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计征对象一致、不一致,以及地热、矿泉水等矿种三种情况,为矿业权人提供了相应的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方法。当销售矿产品与计征对象一致时,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当销售矿产品与计征对象不一致时,矿业权人应将实际销售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转换为规定计征对象对应的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转换系数,转换系数可适时调整,具体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转换系数参考标准确定。对于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实际采出量×核定价格。核定价格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用途、温度(仅地热)等情况确定,不含增值税;矿业权人无法计算实际采出量的,按最大取水量确定采出量。

  《通知》还针对具有相关运杂费用、外购矿产品、同时销售原矿产品和选矿产品、生产的矿产品涉及多个矿种等特殊情形,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周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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